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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自考专业--行政法

2015-02-04 23:19:07 122
课程详情

行政法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专业代号:B030114

主考学校:湘潭大学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它既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学历考试,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专业(独立本科段)是为了适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而设置的,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应专业的本科水平相一致。同时,为体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在专业设置上突出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保证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应考者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专业培养目标:高等教育自学行政法专业(独立本科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从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自学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同类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

各门课程采用学分制。课程考试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凡取得本考试计划规定的14门理论课程及1门毕业论文的合格成绩,学分总数达72学分,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及毕业论文成绩为中等以上的毕业生,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湘潭大学自考报名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本专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2.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报考,但必须加考宪法学(一)课程;

3.其他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也可报考,但必须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民法学(一)。

五、考试课程代号、名称和学分

1.湘潭大学自考网行政法(本科)专业理论考试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 注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02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3

3

1*

0015

英语(二)

14

三选一

2

0016

日语(二)

3

0017

俄语(二)

4

6907

行政法学总论

7

5

6908

行政处罚法

4

6

6909

行政诉讼法

5

7

6910

行政复议法

3

8

6911

国家赔偿法

3

9

6912

外国行政法

5

10

6913

国家公务员法

4

11

6914

行政强制法

5

12

6915

行政程序法

6

13*

0277

行政管理学

6

14

6916

行政许可法

5

6999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总学分数

72

1*

0211

法理学(一)

7

非法律专业 
考生加考课程

2*

0212

宪法学(一)

4

3*

0242

民法学

7

1*

0242

民法学

7

免考外语考生 
不少于 14 学分 
课程(已考课程 
不得重复选考)

2*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3*

0245

刑法学

7

4*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5*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6

6917

仲裁法

4


2.说明

(1)申请免试英语(二)的考生必须加考,加考课程的学分不能低于14个学分。

(2)应考者在取得所有理论课程考试及相应课程实践的合格成绩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一般由主考学校公布,应考者任选一题,要求选题紧密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格式规范,一般不少于6000字。毕业论文要求应考者独立完成,经审查答辩后,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成绩。凡发现毕业论文抄袭或由他人代写者,取消获得本科学历的资格,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不得授予湘潭大学自考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