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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班招生

2015-02-04 22:18:06 189
课程详情
项目介绍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社部门新近纳入〈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门类,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2011年开始在广东省进行职业资格考证试点培训。
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课程收益
 
通过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报名资料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
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课程大纲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报考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